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費收繳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黨費工作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交納黨費是每個黨員的義務。全公司黨員須從增強黨員意識、責任意識和黨性觀念的高度,自覺按照規定交納黨費。
第三條 各黨支部每年年初根據中組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計算組織人事處提供的黨費收繳基數和規定的收繳比例,核定每名黨員應交納黨費的具體數額。
第四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時間為每月的主題黨日,由黨員本人親自交納現金。除特殊情況無法當場交納外,不得由他人代交或者以微信、支付寶等方式交納。黨員應當主動按月及時、足額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不得少交、漏交。
第五條 黨費一般不得預交。特殊情況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可以預交,提前預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六條 各黨支部要明確專人負責黨費收繳工作,按月及時將黨費匯總交機關黨總支。黨費收繳人員應將黨員黨費收繳基數、收繳比例、實交數額、交納時間等如實登記清楚,并及時開具黨費收繳專用收據。
第七條 機關黨總支應當按照規定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并指定專人負責黨費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時將黨費轉至市國資委黨委賬戶。不得將黨費與其他經費混存混放,不得用黨費賬戶辦理非黨費匯存業務,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支部應當及時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九條 黨員黨費交納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條 機關黨總支要把黨費工作作為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年年底前向全體黨員公布黨費收支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