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黨的十九大以來有關反腐的現象級事件,“主動投案”絕對算一個。自2018年7月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攜帶贓款贓物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以來,“主動投案”逐漸成為案件通報中的高頻詞。僅2020年4月至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公布了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級巡視員陳曉,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振清,河南省濟源市政協副主席李社會,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紅日等主動投案的消息。問題干部“扎堆”投案形成的“主動投案潮”背后,是什么力量在推動?如何看待和把握這一反腐新動向?
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不斷鞏固發展的重要標志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以雷霆之勢反腐懲惡,全面從嚴治黨的成效有目共睹。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七次全會工作報告公開的數據顯示,2015年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交代違紀問題的黨員干部5400余人,2016年則有5.7萬名,一年間增長10倍,這既是中央反腐敗壓力傳導的結果,更是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的明證。
黨的十九大后,全面從嚴治黨不松勁、不停步、再出發,正風肅紀、高壓嚴打的勢頭有增無減,制度籠子越扎越緊,追逃天網越織越密。特別是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監察法》正式頒布實施,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被納入了監察全覆蓋的范圍。強大震懾下,問題干部的心理防線受到巨大沖擊。“特別是十九大之后,落馬的一個接一個,這也是一種震懾。當時就是吃不好、睡不好。我也把我自己的這些事兒捋了捋,覺得跑不了,不能再有僥幸心理了。”專題片《國家監察》中艾文禮的自我剖析,反映了許多問題干部選擇主動投案的心路歷程。
在2018年12月13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黨中央對反腐敗斗爭形勢作出“取得壓倒性勝利”的重大判斷,表明我們黨不僅在解決腐敗存量上有了重大進展,更對腐敗增量產生強烈震懾。作為這一判斷的注腳,從2019年1月召開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披露“黨的十九大以來共有5000余名黨員干部主動投案”,到四次全會工作報告顯示,2019年“全國有10357人主動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不僅主動投案人數明顯上漲,而且囊括了從一般干部到省部級大員,從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到企事業單位、村級黨組織工作人員,從年輕干部到退休領導干部等各個層級。以退休15年后依然選擇主動投案的浙江省紹興市政協原副主席陳建設為代表,越來越多問題干部選擇主動投案,表明腐敗存量的“堅冰”正在開裂、融解,不收斂不收手的干部正在收斂收手。可以說,“主動投案潮”的出現,有力說明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而且正在不斷鞏固發展。
一體推進“三不”、精準運用“四種形態”的必然結果
除了高壓態勢的持續震懾,政策感召也是重要原因。
一些問題干部坦言,腦海中曾多次閃現主動投案的念頭,甚至在紀委門口徘徊過好幾回,但就是缺少“臨門一腳”的勇氣。所以,要讓問題干部主動投案,僅靠“霹靂手段”還不夠,還需要喚醒他們的“自知之明”,引導、敦促問題干部有“案”投案、回頭是岸。
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了一種實踐路徑。黨的十九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懲治震懾力、制度約束力、政策感召力和文化影響力的疊加效應,使黨員干部因敬畏而不敢腐、因制度而不能腐、因覺悟而不想腐。如在案件查辦后,組織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和專題民主生活會,給問題干部“猛擊一掌”“指明出路”,敦促其抓住機會、說清問題,已經成為各地的普遍做法。海南省文昌市以查辦抱羅特大賭場案為契機,及時召開全市公安系統警示教育大會,通報公安系統近三年來發生的典型案例,會后先后有16名干警主動投案。
除了呼吁問題干部“主動來、如實說、徹底退”,求真務實、不折不扣地兌現政策,也讓問題干部主動投案后感受到“一諾千金”的政策溫暖。秉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這個一貫方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充分運用“四種形態”提供的政策策略,既嚴格依據紀法、事實這兩個定量,也充分考慮態度這個變量,精準運用每一種形態,審慎穩妥做好形態相互轉化工作。2019年8月,江蘇省揚州市紀委監委基于該市城市房產發展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楊磊主動投案、主動退贓,以及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等因素,經過審慎會商,綜合考慮楊磊違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因素,決定對其按第三種形態作出處理,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部分身處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主動投案,產生了明顯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對艾文禮的黨紀政務處分通報中,首次使用“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的表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亦提出對其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最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如今,將“主動投案”情節與“從寬處理”結果在通報中突出出來,已成為一種常態。
從政治高度看待、從政治視角考量,紀檢監察機關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對主動投案者依照黨紀法規有節有度地施行寬嚴相濟的政策,讓越來越多問題干部迷途知返,走到了主動投案這條正確道路上來。這不僅有力地鞏固了反腐綜合治理成果,對于政治生態的凈化也大有裨益,充分說明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的一貫正確性。
從寬處理必須把握依規依紀依法這個前提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提出“對主動投案者依規依紀依法從寬處理”,著眼點固然在從寬,但并不是因此忽視紀律、法律固有的嚴肅性。《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存在“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在這里,法律的措辭是“可以”,不是“應當”,也就是說,對主動投案者不是片面從寬、一味從寬。
落實四次全會部署,紀檢監察機關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規矩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依照規定的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在從寬處理上決不能標準隨意、飄忽不定,更不能在事實證據和性質認定等方面放松要求、在案件質量上“放水”、搞人為變通甚至造假。
現實中,不乏打著“如意算盤”的主動投案者,有的故作姿態、轉移視線,徒有投案之名,卻無交代之實;有的避重就輕、以小博大,企圖交代一部分輕微問題蒙混過關。對此,紀檢監察機關要“擦亮眼睛”“洗凈耳朵”,聽其言是否發自肺腑,查其交代問題是否完全徹底,準確把握主動投案的內涵與要件,綜合考慮投案時機、供述內容、供述穩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斷其真實目的,嚴防跑冒滴漏。在決定具體處分時,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既體現組織對主動投案行為的認可,最大限度釋放政治效應,彰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又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紀法為準繩,有什么問題就處理什么問題,確保“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主動投案案件的處理涉及紀法銜接、法法銜接,社會關注度高。紀檢監察機關在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時,要確保決策程序公開公正,避免隨意性和暗箱操作。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主動投案案件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導,既防止該轉化不轉化、該從輕不從輕,又防止從寬處罰無邊、從輕處理無度。同時,還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既釋放典型案件的漣漪效應,讓問題干部看到希望,主動向組織靠攏、交代問題,又講清處理依據,正面引導輿論,消除社會公眾對從寬處理的誤解,實現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